引用:
原帖由 toby 於 18-11-2006 21:37 發表
强吻官恩娜案,判兩個月夠嗎?!
我覺得:
1.有預謀(看了很久,等待機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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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不知恥,當眾及錄影機前犯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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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不承認犯案,企圖逃避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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坐監2個月不夠,要弘鷙x做)及要勸導年輕人做事要" ...
以前"明星"總與平凡人有距離, 觀眾喜歡佢哋嗰份神秘感, 所以將佢哋稱為 "明星", 作為對佢哋嘅尊重. 好似徐小鳳, 發哥, 甚至更早期嘅"任白"等大佬官, 人人都對其尊重及敬仰.
而家已沒有"明星" 了, 只有"藝人", 明顯已有降格嘅意思, 相對地, 係米就唔可以得到尊重, 佢哋唔係性工作者, 大庭廣眾嗰條友强吻官恩娜, 咁佢梗係覺得d女藝人好似杯水咁, 口渴就可攞嚟飲, 太離譜啦 ! (佢老豆冇教佢, 飲水前要問吓人, "杯水我可唔可以飲咩 ?")

真火滾 ! 條友應該坐一年就啱 !

再跟住攞去打藤....跟住吊樽就啱 ! (做咗又唔認 !)
p.s.對不起 ! 我有點失控 ! (好似維園阿伯咁) , 有d嘢要補充
1) 我不是官恩娜 fans ! 只是覺得單嘢唔係好啱.......啫 !
2) 社會風氣不如前 ! 睇唔過眼.....啫 !
3) 而家d死口靚仔/女, 唉 ! 冇眼睇.......啫 ! (都係 80 年代好玩 d !)
4) 我哋老喇 ! ..........old cake 啫 !